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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惩处窃电行为法规更明确
来源 : 中国电力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7-12-06 浏览次数: 232

 

   通讯员陈力玮报道  12月2日,广西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惩处窃电行为将有法可依,电耗子窃电最高可罚五倍电费。
  《条例》将窃电行为定义为: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算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条例》规定了计算窃电量的方法。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窃电量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窃电时间;通过自制、改制或者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装置窃电的,按照实测的最大电流值确定的装置容量乘以窃电时间。
  据悉,电耗子窃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电耗子被查处时,除应补缴电费外,还将面临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窃电装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阻挠、殴打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建立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激励机制,对在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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